释义 |
不是,执恢案件是结案前提。 执恢案件是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程序。终本案件是在执行程序中因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法院裁定终本的。案件并未实际执行完毕,只是暂不执行了,待终本的原因消除后,再重新立案符合恢复执行程序。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执行完毕结案。 执行结案的情形有: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法院执行的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