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局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举报人受到人身威胁该怎么办? |
释义 | 举报人身安全受威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积极调查并提供适当保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向举报人说明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等应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保守秘密。 法律分析 会保护。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拓展延伸 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与隐私? 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与隐私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应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得到严格保密,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访问。其次,建立安全的举报渠道,采取匿名举报方式,以防止举报人身份被泄露。同时,加强对举报信息的保护,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此外,应建立有效的举报人保护机制,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安全咨询和紧急联系方式等,以确保举报人在受到人身威胁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和支持。最重要的是,加强对泄露举报信息的追责和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结语 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与隐私是至关重要的。公安机关应积极调查威胁情况,并为举报人提供适当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保密举报人的身份,确保其安全。同时,建立安全的举报渠道,采取匿名举报方式,加强对举报信息的保护。为举报人提供法律援助、安全咨询和紧急联系方式等,确保其在受到威胁时能得到及时帮助。对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应追责和惩罚,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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