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观破产法的规定,从来没有对管理人提出过注册资本方面的任何要求。但是对于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却有明确的财产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第八条规定,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这说明,管理人只是一种职务,不可能要求这一职务本身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要求有独立的财产,进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只能是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 综上所述,管理人的概念可以尝试定义为:管理人是指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经人民法院指定而担任的,承担破产法规定的职责的一种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