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居民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 1、居民委员会产生流程如下: (1)居民委员会,一般由当地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2)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到3人的代表进行选举产生。而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还可以连选连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旧版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有哪些 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有: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