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3.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都有什么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病历管理,不准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总结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总结由于科研、教学要查阅病历的,要经同意后才能查阅。阅后需要马上归还。不可以泄露患者隐私。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