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政许可依据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程序及期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人备齐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烟草广告审批表》,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决定。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烟草广告审批表一式三份。
 (3)、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5)、发布烟草广告的质量检验报告。
 (6)、发布烟草广告的注册商标证。
 (7)、发布烟草广告的合同。
 (8)、发布烟草广告的场地使用证明。
 (9)、发布烟草广告的样件或照片。
 (10)、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