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二、盖上银行预留印鉴(一般是财务章、法人章),正面和反面都需要盖章,正面在中下部,反面在第一个“被背书人”下面的框里盖章。三、现金支票填写注意事项:(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容易出现的错误日期填写错误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一般盖章都是,财务章在左,法人章在右。四、特别注意事项:红色区域不填写注意,一个字都不能错,而且盖章要清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