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3、原则上不可更改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