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的外检报告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外检报告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以“检验结论”的日期为准,检验报告是否有效,可以根据“检验结论”的日期做为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