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率为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减除价款的,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法律客观: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