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商标注册证丢失补办如下: 1、纸件提交; 2、电子提交; 3、补发商标注册证纸件方式提交,需要如下文件原件; 4、申请人盖章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共2页; 5、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共1页; 6、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补发商标注册证电子方式提交,需要如下文件彩色扫描件: 1、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1份; 2、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