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档案转到人才市场的办理条件 1档案存放在县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档案存放在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 3、档案存放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已办理完辞职辞退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二、档案转到人才市场的办理流程 1、持申报材料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存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官网、电话或办事大厅自助设备查询档案是否转入。 三、档案转到人才市场的档案转递 1、调档函开具后,请按照函上的要求到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2、档案需通过机要交通或者转档单位派专人一次性全部转送,其他方式(邮寄、快递、自带等)转送的档案,人才中心一律不予接收; 3、街道办事处转入的档案,人才中心不直接接收; 4、档案材料严重不齐者,人才中心将退回该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