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 送达回证是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将相关法律文件送达给当事人时,让当事人签署的一种确认性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该法律文件。它既是送达行为的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也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民事案件一审庭审前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庭前文书会使用送达回证。 法院送达回证的内容如下: 1、送达地点; 2、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3、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已经送达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送达,是一切诉讼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始末,是任何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的一环,是证明办案合法性及有效性的依据。因此说送达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全案的成败并不为过,是必须要认真对待并完成好的审判工作内容之一。所以送达回证的填写,要做到规范整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