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已经抵扣的红字发票需要寄给对方,但是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已认证入账,则当事人需要把红字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的通知单的一联,寄给对方做账。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没有认证,直接拒收的话,你应该收回之前蓝字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现在新开的红字发票,则不用寄给对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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