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退回销货方,但是已经跨月销货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不需要给购货方。
 增值税发票购货方已抵扣,开出红字发票需要给购货方,因为购货方按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的税额已经做进项税额转出,开出的红字发票给购货方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凭证后面。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