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的领取仅限于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职工,如是属于本市户口的职工缴纳了公积金,只能通过购买物业或装修途径动用公积金。外来职工在离开该市需 提取公积金 帐户款项的时候,先请单位出具一份 离职证明书 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公司负责缴纳公积金的负责人员帮忙处理封存公积金帐户。等帐户封存完毕后,拿着离职证明书及封存的相关资料到当地公积金办理中心,上交资料销户,销户完毕后,拿资料到公积金帐户的银行把帐户上的金额转到其它帐户上,就可以到其帐户上把公积金拿出来使用。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