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时能不能看到之前的离婚记录? |
释义 | 律师解析: 离异人士再婚时,需要以下手续: 男女双方同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免冠合影照大2寸3张,再婚人士须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 户口薄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需要当事人本人主动携带有效证件和结婚证(或离婚证),去辖区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 能否查询当事人以往婚姻记录,要视你原先结、离婚登记的时间和你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时间综合判断的。目前我国已有31个省份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但仍有个别地区在使用单机版婚姻登记软件(未同步联网),需要使用新式婚姻登记网络补录数据同步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后,才能联网查看到这些地区的婚姻档案记录。所以,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几率不高)。 举例说明: 你户口所在地于2006年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如果你本人在这时间之前办理的结、离婚登记,就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历史婚姻登记数据补录完成的可以查到),在之后的话就肯定查得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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