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正常程序,遗产分割前,应当先预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然后清偿或者预留所需要偿还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剩余部分再按相关程序办理。遵循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在先、法定继承在后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又发现新的未清偿的债务时,该如何清偿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即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人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