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勤工俭学的参加对象是学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学生。 2.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公布岗位情况并组织用工部门和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参加用工部门的面试,面试结束后,用工部门须将被录用的学生名单报中心备案。 4.勤工俭学岗位招聘倾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个别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可以招聘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