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他人不但不可以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也不能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不能受到这种保护,只能自己使用,如果使用过程当中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使用人只能在自己在先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不能扩大使用范围,还有可能面临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的好处就更加明显了。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就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即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是所有品类的商品或服务他人都不可以使用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商标自获得注册之日起至该注册期满之日的期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一旦注册,其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规定为十年,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同的,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也是一致的。 由于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于商标注册,因此,本条所称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同时也是注册专用权的有效期。在此有效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充分地行使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以及派生的禁止权,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标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申请原则有哪些 商标法规定的原则只有诚实信用原则,但我们通过文义解释,在学术界商标注册还有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注册原则等。其中,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强制注册是自愿注册的补充。而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也类似,指的是申请在先为主,结合使用在先的特殊情形综合判定谁获得商标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