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不取消物业 |
释义 | 现在虽然有不少物业服务不好,和业主存在矛盾,但是也有部分物业服务很好,得到业主好评,这个我们不能忽视。同时,现在取消物业并没有一个好的产品来替换,所以暂时还不能全面取消物业。除非业主所处小区可以实现全方位自治,并得到多数业主满意,但显然目前99%的小区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对于物业公司的敌意,深深的存在于广大业主的心里,但是物业毕竟是一个新产物一定会有问题,而现在我们对于新产物的态度都是“审慎”的。所以,对于新事物的宽容态度也是必要的。不过,很多人还是对于物业很是不友好,因为这关乎到我们的个人利益,但是我们一味的喊着赶走物业也是不现实的事情。 对于物业的种种做法饱受业主的诟病是确有其事,不过很多方面的事通过两方的沟通相信是可以解决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业主各自为营,所以业主的散漫和不团结才是物业趁虚而入的关键。毕竟成立业主大会要70%业主的签名,但是很多业主忙、没时间,如若不是物业侵害自己权益无法忍受的情况都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所以业主大会也就不了了之。再说,就算成立了业主大会也会有其他问题出现。 因为个人都是独立的,没有人会完全满意某一种管理方式。对于很多小区的业主来说,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业委会来抵制物业,相信业委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毕竟大家都是业主,一定不会侵害自己的利益,不过事与愿违,业委会也是个利益团体,任何事情牵扯到利益就没有完全扯清关系的可能了。 当前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 ①不少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偏低,服务意识淡薄,和业主的期待有较大的差距,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体验。 ②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做不到公开透明,本来这些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最终往往都成为了物业公司的“私房钱”。 ③小区业委会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无法起到沟通物业和业主之间桥梁的作用,从而使得物业和业主的矛盾难以调和。 ④物业收费不规范。少服务多收费、重复收费、收费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现象长期存在,这也是导致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的多发领域。 物业公司肩负着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要依法合规运营,不能随意任性而为,对于业主们普遍反映的“老大难”问题,有必要从深层次反思,切实拿出解决方案,确保物业费收得“物有所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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