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补充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时,对原起诉予以补充的诉讼活动。2、追加起诉,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所以,可以得出遗漏罪行对应的是补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对应的是追加的结论。 遗漏同案犯或者罪行的可以追加或者补充起诉,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征询两份决定书的使用区别,因为定义不清经常出现混用,还有人提出,是不是可以按照条款叙述的前后对应关系来理解,即对“人”就是追加,对“事”就是补充。从高检院制发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本中两份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是证实了这一观点。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