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物两价的处罚 |
释义 | 一物二卖的处罚是: 1、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 2、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价款及利息、支付不超过已付价款一倍的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方可以同与出卖人协商,协商不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权没转移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或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 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 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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