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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不同
释义
    企业股东一个和两个的区别在于企业类型和责任承担。一个股东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需偿还债务。两者在注册资本和年检要求上也有差异。公司注销不需要股东配合,只需相关法人办理。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注销或债权人提出注销请求,公司可能被注销。
    法律分析
    企业股东一个和两个的区别就是自己的企业类型会有较大的不同,具体的条件就是自己的责任承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旦问题发生需要自己进行责任的划分比例会有很多的限定。成立公司,一个股东的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成立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个以上股东承担企业有限责任,就是企业欠债1000万,将资产全部抵债后还差500万,股东、法人不需要偿还。两者只是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与年检时候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人民币,每个会计年度都必须提供审计报告,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的注销需要股东的配合吗
    公司的注销不需要股东的配合,只需要相关的法人进行办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继续经营还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若是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注销,公司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也无法改变注销结局,对于公司是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此时即使是所有的股东都不同意注销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注销的请求,公司也有可能会被注销。
    结语
    企业股东数量的不同会导致企业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两者在注册资本要求和年检方面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相关规定。公司的注销一般不需要股东的配合,只需相关法人办理手续。然而,若公司经营困难且继续经营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即使股东不同意注销,债权人提出注销请求时,公司也有可能被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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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