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时机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时机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3、对于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 4、对于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按照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仍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如果申请人错过了主动修改时间,也是有修改机会的,那就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即可进行修改,但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也就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只是,相对于主动修改,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区别。在主动修改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一)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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