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同于不动产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生效要件是登记,而建船舶物权抵押,由于体积、价值的高昂,双方一旦签订合同,抵押权即设立。 其次,善意第三人是指对 该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因为第三人不知道该动产存在抵押,第三人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该动产所有权后,该动产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这个善意的第三人。 最后,抵押权是一个担保物权,是为了保护你的债权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抵押物来实现你的债权。当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第三人又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第三人就获得了该动产的物权,你的抵押权就不能在向该第三人主张。 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哪些 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之前,这种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却是毫无对抗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到限制的,受让物权的人取得的物权也是不完全的。 二、抵押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吗 不是无权处分。抵押本身就是不移转占有,抵押人系有权处分人,只是受限而已。法律效果,一般是前手权利人受限,后手权利也受限,即抵押人受限,原则上当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也受抵押限制,这是物权的效力,只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结合动产交付物权变动生效,不动产登记物权生效,在抵押权生效后转让给受让人,抵押权人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未生效而转让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系善意第三人,则抵押权不及于该第三人,抵押权人不能对该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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