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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
释义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范文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何某。原审被告人:曾某。上诉人何某不服XX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
    (2014)罗刑初字第x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何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诉称系XX某驾校的学车学员,被告人曾XX为XX驾校的教练。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5月13日主动邀请自诉人何某去XX国际KTV唱歌,唱至凌晨一时左右,一起唱歌的人陆续走完只剩下被告人曾XX和自诉人何某时,被告人趁自诉人上厕所之机,从自诉人的包包里秘密窃取了1500元人民币,之后自诉人问及当晚唱歌谁买单时,被告人说是拿了自诉人的钱去买的单。自诉人责问被告人为何不经同意就从自诉人的包里偷拿钱时,被告人没有正面回答。2013年5月15日晚,自诉人到XX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同年5月23日XX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罗公不立字
    (2013)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自诉人不服,于2013年5月27日向XX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并于同日向XX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XX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罗公刑复字
    (2013)000xx号复议决定,仍然不予立案。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曾XX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曾某实施盗窃。上诉人何某上诉称,原审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一审应受理上诉人的刑事自诉并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以原审被告人曾XX犯有盗窃罪,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查,上诉人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有盗窃罪缺乏罪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自诉人何某提起的刑事自诉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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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