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受托责任亦称“会计责任”、“经营责任”。在财产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经营管理者由于接受委托或命令经管和运用财产或生产资料而对所有者应承担的责任。因经营管理者承担受托责任而发生的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称为“受托责任关系”。受托责任是审计赖以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审计正是基于独立检查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确定或解除被审单位受托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受托责任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丰富。 二、在当前,受托责任主要包括: (1) 保护受托财产或生产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2) 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有者交办的工作。 (3) 及时准确地记录和计算为完成任务而发生的资金耗费和经营成果。 (4) 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财经法纪; (6) 提交可靠的会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7) 保护经济环境,遵守经济秩序。 在受托责任观理论中,会计目标在于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强调对委托方的忠实性。而受托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责任,产权必须如实反映、不偏不倚并可以验证,以维护产权主体的权益,因此更加强调可靠性。在计量属性和计量模式的选择上,受托责任观主张采用历史成本。为了客观、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会计信息应尽可能精确。 从会计发展的历史看,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与流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受托责任为目标取向的受托责任观。 三、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几种情况 (1)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2)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3)或者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