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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释义
    小区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主体结构或者公共部位的维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专门用以物业管理公用位置、同用设施保修期限满后的检修、升级和更新改造;占获益区域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总业主总数均在三分之二之上的业主签字允许。商品住宅重点维修资金归属于业主,重点用于房屋公用位置、同用设施保修期限满后的修理和升级、更新改造,不可转借。
    动用维修基金的流程:
    1、制定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的方案;
    2、获得业主的同意;
    3、办理备案;
    4、头次开户;
    5、资金划转;
    6、竣工验收;
    7、结算审核。
    综上所述, 要动用维修基金必须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在动用前必须由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一同决定。在由业主委员会把所要维修的项目以及维修预算贴在小区公示栏中,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向房产局提出申请。待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将预算总额的80%费用划入相应的账户,工程结算之后再据实结算,按户分摊。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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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