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的实施越来越近,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无疑是个新概念,同时又与每人息息相关,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举例说明:夫妻甲和乙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可能会发生下面的情况: 一、从离婚登记申请当天起的30日内,甲或乙任意一人都可以向民政部门表示我不想离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俩人仍是夫妻关系。 二、若甲或乙在主动申请期的30天里双方都没有开口,那就进入被动撤回期。再在30日内,如果两人都领取了离婚证,那么二人就正式离婚,开启新生活。 三、接上文,如果两人其中的任何一人没有在30日内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人的婚姻关系仍旧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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