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的顺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定继承的顺序一般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包含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继承开始之后,首先是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可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的,其次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的遗产都必须按照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该均等。 2、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或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或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4、对有扶养能力或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 5、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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