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依法确权颁证。如果不在承包期内,已经落户城市,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说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学生因入学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期间,正好遭遇征地拆迁,那这部分学生是不是不补偿呢?如果征地拆迁补偿从户口的角度出发,那不补偿是合法的。但学生就学阶段户籍因政策性移转变为非农,以学生身份享受的非农生活保障会因学生时代的结束而丧失,且在这期间,学生并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集体组织土地收入仍然是学生无可替代的生活保障。这样来讲,不给予就学的非农户口人员征地拆迁补偿并不合理,有违公平的法理逻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