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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制裁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24条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出售未经许可的安全产品等行为进行了规定,违者将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严重违法者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736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行为:法律保护与打击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如网络攻击、数据篡改、恶意软件传播等。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和打击手段。保护方面,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强调网络运营者的责任,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保护用户隐私。打击方面,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如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将受到法律制裁。此外,法律还鼓励建立网络安全技术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行为。通过法律保护与打击,我们可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结语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还规定了保护和打击的措施,加强了网络安全管理和刑事处罚,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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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6: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