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是否还要继续为子女提供生活费用? |
释义 | 《关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在校就读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负担必要抚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但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裁决。因此,子女抚养费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的。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的抚养费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然而,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在校就读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等情形,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负担由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但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意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尚在校就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情形,都可以请求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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