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户口回京高考政策 |
释义 | 1、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均须回京按文史类或理工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 2、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原则上选择北京试卷应试。 在实行“新课程”教学省市(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就读的考生如坚持选择非北京卷应试,须选择教育部考试中心针对“新课程”命制的、与北京市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相同的科目试卷,即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其考试实得分数即为在京招生录取的分数依据。 在实行“新课程”教学省市就读的北京户籍考生,须按照要求认真地做出自己的选择,报名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报名点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结束后,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回京参加高考应试“新课程”试卷的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从2006年起,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回京参加高考均须选择北京卷应试。 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应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及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把借考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考试结束后,由接受借考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把借考考生的试卷及全部材料密封,通过机要部门于6月9日(以邮戳为准)寄往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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