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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公务员本人提出吗?
释义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公务员申诉规定》
    第十九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
    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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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