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责任认定需要结合实际事件分析,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小孩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均被视为侵权行为人。由于无法查明和确定具体是哪个孩子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可以依法认定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均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三个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都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由其父母(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