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个人储蓄提取失败的业务,管理部将核对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的有关信息,对提取失败要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因管理部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提取失败的,由经办人员写明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可进行修改。 2、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提取失败的,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写明原因,经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按变更个人信息或个人储蓄账户错误修改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