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证扣12分的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驾驶证扣12分的处罚是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此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然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什么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出借涂改或伪造的驾驶证; 3、不要把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开; 4、不准驾驶不符合驾驶证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喝酒后不准开车; 7、不允许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械故障的车辆; 8、不要驾驶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 9、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允许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11、车门和行李箱未关闭时,不允许驾驶; 12、不允许穿拖鞋开车; 13、驾驶车辆时不允许吸烟、饮食、聊天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交通信号解除时,行人必须停车或者减速;当有信号交叉口时,应注意避开行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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