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员工如果断断续续休病假,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 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按照自然日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 比如,甲的工龄为8年,在A公司工作3年,若其患病,医疗期应为3个月。如果从2008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则其医疗期从病休第1天开始,在3月1日至9月1日之间确定,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则6月1日医疗期满。如果是间断请病假的,则9月1日前累计病休时间达到3个月时,医疗期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