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案件受理费 为五十元,不管起诉标的额多少,只要原告 向法院起诉 ,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就没有理由不受理,当然,是否诉讼是原告的权利,因为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能够通过协商或者第三人调解等方式解决,就不用起诉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