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据法规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债券融资,后者侧重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可交换债券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券一般是用于投资项目; 4、所转换股份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股份;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总股本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