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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众型经济犯罪维稳处置方案
释义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坚持办案与维稳并重,办案与挽损并重和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公开办案和保守侦查秘密相结合的原则,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宜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公安机关管辖;重大的跨区域案件可以确立由案件的主办地和协办地分别管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提高侦查效率,涉案金额的认定宜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和数额就低原则.涉案资产的追缴和处置要采取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所有的涉案资产由主办地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一、办理认罪从宽案件要循序哪些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二、严格掌握立案标准
    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2、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3、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立案应严格审批程序。
    公安部办非法集资原则是什么?原则上应当由省辖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要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侦办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协调办法的规定》,由涉案地公安机关向共同的上级报告备案。如有争议,由该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案件主办地、配合地,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要求,加强跨地区之间的司法配合,避免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罪现象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4]。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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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