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2022清退原则是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买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 5.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清退方式 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