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
释义 | 合伙合同是双务合同。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伙合同的性质一般会认定为双务合同,由合伙合同内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决定。具体体现在: 1、合理取得合伙赢利的权利和合理分配合伙利益的义务; 2、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义务与请求对方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权利; 3、合伙当事人的出资义务和请求对方出资的权利。 合伙经营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经营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经营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经营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经营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经营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经营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经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经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经营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