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果是什么,如果伤情鉴定不及时? |
释义 | 伤情鉴定的及时性对结果和赔偿具有重要影响;法院只在特定情况下会自行鉴定,其他情况需要当事人申请;申请司法鉴定需提供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0天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不及时的后果如下: 1、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结果,事后的赔偿等问题,但也不意味着受伤后马上安排司法机构来做伤情鉴定,还是要以救助为首要原则; 2、如果鉴定不及时,或许会出现伤情恢复的情形,这对鉴定结果以及后续的赔偿等问题都是有影响的,对受害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原告被告都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是否会鉴定: 1、人民法院自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两类情形,一个属于实体上的,一个是程序上的,分别是: (1)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2)涉及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于实体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其他情形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才能调取相关证据,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国家利益主义,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负有对其诉讼主张举证的义务,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则只居中裁判,不得行使当事人的职权,不应代一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2、除此之外要调取证据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法院不得自行调取证据。 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的流程: 1、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2、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结语 伤情鉴定的及时性至关重要,对最终的鉴定结果和赔偿等问题产生直接影响。尽管以救助为首要原则,但延迟鉴定可能导致伤情恢复,对受害者不利。对于原告和被告都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实体和程序上的需要自行调取证据。除非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自行调取证据。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的流程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实施和出具鉴定文书等步骤。司法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向委托人出具符合规定格式的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九十一条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