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区别 |
释义 | 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一、侵占公司财产罪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否成立?求解 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成立的,在我国,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其交易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表示合法占有标的物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三、掉包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 调包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关键点就在于“调包”发生的时间。若“调包”发生在商店内,完成第一次交易前,这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构成盗窃罪,“调包”等于盗窃;若“调包”发生在完成了第一次交易之后,又以“调包”进行退货,这个时候就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了,即用“调包”后的假货来骗钱。很明显,董、张等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认定为诈骗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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