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噬血细胞综合征等非肿瘤性儿童血液病,以及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10个病种。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救治管理病种。按照发病率相对较高、诊疗效果明确、经济负担重等原则,确定将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噬血细胞综合征等非肿瘤性儿童血液病,以及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儿童实体肿瘤作为首批救治管理病种。在此基础上,结合医疗技术进步和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