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物证。比如借款的信息、聊天的记录等,如果有银行转账凭证的,也可以一并收集整理作为证据来使用。 第二、证人证言。如果双方确定借款关系时,有独立的第三人在场的话,那么可以请第三人作为人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第三、视听资料。还可以进行录音收集证据,若对方亲口承认有这个借款的话,也可以把这个录音作为证据来使用。 第四、找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发现借条遗失后,债权人可以联系债务人,以为顺利履行借款合同等为理由,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一旦签订了还款协议,那么也可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