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代销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
释义 |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会计制度和税法所指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仅指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分为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代销商品发出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数量、金额向供货方结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委托方。 2.委托代销是指商品所有者委托另一企业销售其商品的活动。委托另一企业代销商品的商品所有者或企业称为委托人,接受代销商品的企业称为委托人。可见,从经济法律角度看,委托代销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委托人发运商品时,尽管已将商品交付给了受托人,但其所有权并未转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改变的只是存货的存放地点。所以,委托方企业仍然要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其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而受托方企业则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来核算代销或寄销的商品。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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